(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欣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12月,原告通过网络与被告认识后开始恋爱,2011年12月6日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3年1月15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吴昊轩。婚后被告不顾家庭,经常上网不归家还好赌博。经原告苦劝,被告仍不思悔改。2014年,双方在苏州打工期间,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并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吴某某辩称:如原告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6日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3年1月15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吴昊轩。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门诊病历等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也是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的桥梁与纽带。同时,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养的义务。因而,夫妻之间应互尽义务,互相关心以促进夫妻感情,保持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