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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威与郑天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威,郑天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刘威,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天佑,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威与被执行人郑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4年1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威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和解并在履行过程为由,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