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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郁东浩与司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东浩,司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郁东浩,居民。被告司东波,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郁东浩诉被告司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东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