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李连顺、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李连顺,孙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罗晓园,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顺。被告孙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李连顺、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丽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之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之瑞撤回对被告孙丽丽的起诉。审判员 邵罗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佳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