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石毓基申请XX云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毓基,XX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保字第3号申请人石毓基,男,1973年5月14日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被申请人XX云,男,30岁,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黎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石毓基申请XX云诉前保全一案。经审查,申请人石毓基申请对被申请人XX云所有的浙GG5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云所有的浙GG5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粟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