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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文震申请薛三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震,薛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361号申请人薛文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薛三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薛文震申请执行薛三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乌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三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伟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