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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殷广合、贾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殷广合,贾素霞,张爱民,冯素芳,葛永霞,王继斌,殷兆永,王如,殷兆雪,梁春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5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职务:行长。被告:殷广合,农民。被告:贾素霞,农民,系被告殷广合之妻。被告:张爱民,农民。被告:冯素芳,农民,系被告张爱民之妻。被告:葛永霞,农民。被告:王继斌,农民,系被告葛永霞之夫。被告:殷兆永,农民。被告:王如,农民,系被告殷兆永之妻。被告:殷兆雪,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定水镇殷坡村***号,身份证号:3725221973********。被告:梁春兰,农民,系被告殷兆雪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殷广合、贾素霞、张爱民、冯素芳、葛永霞、王继斌、殷兆永、王如、殷兆雪、梁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自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保全费4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