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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邓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