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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麦松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的轻型普通货车,从佛山市某区某镇出发,经某大道驶入某大道往佛山市高明区某路方向行驶,行至某路某花园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麦某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对涉嫌饮酒的麦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照片,麦某某驾驶的粤****号牌轻型普通客车照片,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麦某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麦某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