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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尤惠靓诉新疆五家渠鑫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一兵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惠靓,新疆五家渠鑫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一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尤惠靓,男,36岁。被告新疆五家渠鑫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法定代表人赵鑫。被告杨一兵,男,44岁。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惠靓与被告新疆五家渠鑫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一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惠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惠靓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08.8元,合计:180.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尤惠靓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