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岗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岗民初字第5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华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华伟明,已满18岁,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华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华伟明,已满18岁,现已独立生活。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枚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提出离婚主张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扶助与支持,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家庭氛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