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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志普与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达兴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普,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达兴,王万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普。被执行人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爱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达兴。被执行人王万迎。张志普与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达兴、王万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2、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云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