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某,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傅某,女,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