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振民与陈文聪、庄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民,陈文聪,庄明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张振民,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文聪,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明琼,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振民与被告陈文聪、庄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民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