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雅虹与被执行人庄垂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雅虹,庄垂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464-2号申请执行人戴雅虹。被执行人庄垂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庄垂煌主动履行19.5万元,本院拍卖庄垂煌之妻李幼绵位于厦门的房产偿还788544元。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放弃利息部分,要求庄垂煌再支付10万元利息方可结案,目前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拘留被执行人,要求参与其他法院拍卖案件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