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三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三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崔凤贤,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希仁,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上诉人秦某某、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解 芳审判员 赵艳强审判员 王国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