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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行审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温行审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六楼。法定代表人刘炳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上新建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兴发。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人社罚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温人社罚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温人社罚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灵飞审 判 员 王达云审 判 员 陈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