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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进基要求宣告卢晓洁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进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赵进基,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人赵进基要求宣告卢晓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29日,申请人赵进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赵进基与卢晓洁是翁媳关系,2012年12月28日卢晓洁丈夫赵波涛因车祸死亡,卢晓洁于2013年1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之久,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卢晓洁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卢晓洁,女,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系申请人赵进基的儿媳妇,卢晓洁与赵进基的儿子赵波涛于2012年12月4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赵怡瑄,赵波涛于2012年12月28日因车祸死亡。卢晓洁于2013年1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寻找卢晓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卢晓洁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卢晓洁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赵进基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卢晓洁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晓洁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