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济宁曙光管柱有限公司与山东格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曙光管柱有限公司,山东格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曙光管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格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济宁曙光管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格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1)嘉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济宁曙光管柱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山东格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宁曙光管柱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格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5000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1)嘉商初字第234号民��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渠基刚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