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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牟秀敏与于长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牟秀敏,男。被告于长辉,男。本院在审理牟秀敏与于长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秀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秀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牟秀敏预交),由原告牟秀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代理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