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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李某某、柯某某犯聚众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9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唐善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8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柯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8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丽霞,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柯某某犯聚众赌博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唐善顺、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柯某某及辩护人张丽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甲为了牟利,多次合伙组织吴某某、陈某乙等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聚贤茶楼”、“兴展茶楼”、“泉鑫茶楼”、“卡农花园”、仁和广场碧水阳光小区X栋X楼XX号等地以“哈鸡”、“斗牛牛”、“扎金花”、“押纵队”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积为50000多元,并将抽头渔利的钱用于支付场地费、生活开支等费用,剩余的大部分钱由被告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甲瓜分,少部分分给其余参赌人员。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合计分得10000余元,被告人柯某某合计分得1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合计分得7000余元。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组织吴某某、陈某乙等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广场碧水阳光小区X栋X楼XX号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另查明,同年8月22日,被告人柯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同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攀枝花市米易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柯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0000元,被���人陈某甲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甲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吴某某、陈某乙、王某甲、赵某某、何某某、汤某某、段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积为50000多元,其行为构成聚众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甲所起的作用大小相当,依法不应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柯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退赃,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因聚众赌博分得的赃款27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扣押了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柯某某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甲的违法所得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仲明镜人民陪审员  罗宏儒人民陪审员  武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