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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增辉与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辉,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05号原告:王增辉,男。委托代理人:陈福,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扬佳,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41号幸福家园第1幢3楼302房。法定代表人:李新才。委托代理人:夏英明,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辉诉被告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辉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