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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某甲诉吴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吴某甲,女,1968年6月2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被告吴某乙,男,1966年5月7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委托代理人梁国倡,贵州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