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某甲诉吴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吴某甲,女,1968年6月2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被告吴某乙,男,1966年5月7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委托代理人梁国倡,贵州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