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世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