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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世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