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