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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