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心伟与许宣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心伟,许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韩心伟,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许宣辉,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许宣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许宣辉于2015年5月7日按(2015)淮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许宣辉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许宣辉之女许巧丹(系许宣辉共同生活成员)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宣辉之女许巧丹银行存款四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常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