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顾卫忠与刘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忠,刘洪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866号原告顾卫忠。委托代理人朱炳初、张赟。被告刘洪卫。原告顾卫忠与被告刘洪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炳初、张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卫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万元,约定借期12个月,月利率1.3%,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违约金。被告以其名下的位于江阴市江城家园47号402室房屋(以下简称402室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同年12月3日,余欠本息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78120元(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为32760元,自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按月利率1.8%计算违约金为4536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8600元;判决确认原告对402室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月利率为1.3%,利息按月计付;如借款到期不能清偿本金,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本金按万分之十计算违约金;出借人通过诉讼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借款人应赔偿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被告以其名下的402室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75.77平方米,澄房权证江阴字第JY100457**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9月3日,原告办理了402室房屋的抵押他项权证。同日,原告委托凌莉将28万元转入被告银行卡,被告出具了收款手续。后被告仅支付3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原告催要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此外,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8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书及借款借据,402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凌莉出具的证明及银行转款记录,被告出具的收条,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发票,以及庭审陈述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名下的402室房屋为借款本息的归还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被告未按约还款时,原告在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双方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被告应当按约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卫忠借款280000元,偿付利息32760元,支付违约金4536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8600元,合计376720元。二、原告顾卫忠对被告刘洪卫抵押的位于江阴市江城家园47号402室房屋(建筑面积75.77平方米、权利证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JY100457**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支,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营业部,帐号:20×××88)。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志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