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宋华敏与曾敏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周民终字第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8年12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郭春朋,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公正裁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宋某某随曾某某生活,由曾某某负担全部抚养费。三、上诉人宋某某、被上诉人曾某某婚后共同财产童车三辆、电动三轮车一辆归被上诉人曾某某所有;上诉人宋某某的摩托车一辆归被上诉人曾某某所有;被上诉人曾某某陪嫁的电视机一台归曾某某所有;被上诉人曾某某的嫁妆包括空调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太阳能一个、鞋柜一个、电视柜一个、衣架一个、面条机一台、小凳子四个归上诉人宋某某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