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建国与沈小妹、汤明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国,沈小妹,汤明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高建国。委托代理人项军,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小妹。被告汤明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国诉被告沈小妹、汤明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高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