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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全亮亮、王萍萍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全亮亮,王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全亮亮,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住慈利县通津铺镇柳子泉村2组。被申请执行人王萍萍,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农民,住慈利县通津铺镇柳子泉村2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4)X7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全亮亮、王萍萍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28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9560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全亮亮、王萍萍在银行的存款19753元(含执行费193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