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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矫恩式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素丽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素丽,何明照,矫恩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2001室。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素丽。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明照。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彦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矫恩式。委托代理人窦亚肖,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素丽、何明照因与被上诉人矫恩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1、原审认定上诉人将该争议房屋卖给他人,并据此认定应解除合同,有无事实依据?2、上诉人在二审提交了多份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东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比邻居内部认购合同”是否是上诉人何东房地产公司为天健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借款协议中的借款与认购合同中的房款是否为同一笔款项?3、上诉人何东房地产公司为有限公司,虽两名股东为夫妻关系,但能否适用《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认定由两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