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宫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宫德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李长江。委托代理人:魏守门,临朐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德国。原告李长江诉被告宫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江的委托代理人魏守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德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长江诉称:2011年9月30日,被告宫德国到原告处购买柴油,欠原告油款26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宫德国支付原告油款263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宫德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宫德国到原告李长江处购买柴油,欠原告油款26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油款的主张,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德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长江货款2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告宫德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勤吉审 判 员 袁华新人民陪审员 贾清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