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敏与王东、师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王东,师杉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刘敏。被告王东。被告师杉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王东、师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人民陪审员  师杉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