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敏与王东、师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王东,师杉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刘敏。被告王东。被告师杉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王东、师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人民陪审员 师杉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