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家庄市隆诚物业有限公司、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家庄市隆诚物业有限公司,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栾城县。法定代表人:罗向军,该单位理事长。被告石家庄市隆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利,地址:栾城县。被告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朝,地址: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家庄市隆诚物业有限公司、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