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雍军诉被告杨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军,杨少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雍军。被告杨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军诉被告杨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军以无法通知被告杨少军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雍军负担。审判员 王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