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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雍军诉被告杨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军,杨少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雍军。被告杨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军诉被告杨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军以无法通知被告杨少军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雍军负担。审判员  王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