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郭好青与宋彦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好青,宋彦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郭好青,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被告宋彦国,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好青与被告宋彦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好青于2015年5月14日撤回对被告宋彦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好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好青撤回对被告宋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好青承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