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法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许某、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许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陈某,行长。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某、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偿还借款146180.3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某虽为中国移动湖南公司某分公司的职工,但因个人债务问题于2014年12月已处于停岗停薪状态,暂无工资收入执行;本院虽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某的住房公积金76246.03元,但暂时不具备扣划条件,同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许某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唐某为中国移动湖南公司某公司的合同员工,其合同工资仅能维持个人及其六个月大婴儿的生活费,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岳法执字第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