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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丁世敏与蔡小玲、管珍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世敏,蔡小玲,管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丁世敏。被执行人:蔡小玲。被执行人:管珍珍。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蔡小玲、管珍珍返还申请执行人丁世敏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小玲有一辆牌照号为浙J×××××奔驰牌小型汽车和一辆牌照号为浙J×××××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蔡小玲所有的牌照号为浙J×××××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扣押被执行人蔡小玲所有的牌照号为浙J×××××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