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圣梅与吴建业、荀云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圣梅,吴建业,荀云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206号原告陆圣梅。委托代理人许秋,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业。被告荀云立。原告陆圣梅诉被告吴建业、荀云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陆圣梅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圣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圣梅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陆圣梅负担。审 判 长 许金海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记员范玲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