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巨泰商贸有限公司、葛文虎、吴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巨泰商贸有限公司,葛文虎,吴金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永贵,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巨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葛文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葛文虎,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吴金美,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巨泰商贸有限公司、葛文虎、吴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市巨泰商贸有限公司、葛文虎、吴金美货币资金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巨泰商贸有限公司、葛文虎、吴金美银行账户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