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94张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丁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