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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向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2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益利,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向梅,女,43岁,汉族,个体,户籍地开鲁县,现住河北省。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向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向梅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二、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冻结期间只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不许取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