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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云成与朱树群、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成,朱树群,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28号原告:汪云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朱树群,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广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成诉被告朱树群、被告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云成与两被告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