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晶晶与陈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晶,陈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张晶晶,女。委托代理人:王帮银,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军,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新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蒯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晶诉被告陈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晶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晶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