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贵州习水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习水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叶某(已判刑)伙同鲁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开设非法加工厂,打算购买死猪肉制作成腊肉出售,后由叶某承租了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一废弃住宅作为场地。从2014年3月开始,叶某及鲁某某、叶某某3人聘请兰某某、连某某(后2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陆某作为非法加工厂的员工。在此期间,叶某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翁某某(已判刑)处购买死猪肉后,由鲁某某与被告人陆某及连某某、兰某某等人对猪肉进行加工。在加工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等人违法使用亚硝酸钠、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对猪肉进行处理后加工成腊肉等,并以6.5元每斤进行销售。2014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对叶某等人的非法加工厂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兰某某,并缴获腌制的半成品猪肉及排骨等共计7909公斤(经鉴定,该批猪肉均含有敌敌畏等有毒有害成分)。2014年10月30日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告人陆某。以上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某、师某、曾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猪肉、工业盐、亚硝酸钠盐、敌敌畏等物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销毁猪肉情况说明,原籍材料,说明材料,同案人叶某、连某某、兰某某、翁某某等人陈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无视国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某某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审 判 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佩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