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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志鑫与邓春梅,柯兆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鑫,邓春梅,柯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鑫。被执行人邓春梅。被执行人柯兆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春梅、柯兆英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周志鑫,案件受理费等6437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邓春梅、柯兆英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春梅有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春梅名下的粤K×××××小型轿车。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