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江平与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海信用社、马灵杰、楼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江平,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海信用社,马灵杰,楼莲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江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海信用社。负责人:吴汝朋,该社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灵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莲华。上诉人胡江平因与被上诉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海信用社、马灵杰、楼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江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江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江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上诉人胡江平负担。胡江平原预交二审受理费3830元,超额交纳的受理费19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萍辉审 判 员 蔡镇海代理审判员 应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