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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伍明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05号罪犯伍明伦,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中区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明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8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伍明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明伦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伍明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明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