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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志春与何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春,何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春。被执行人何文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文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文清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真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