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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邱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