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邱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博 来自